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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女职工 社保关系转移后待遇落差问题应引起重视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3 15:52:00 浏览次数: 【字体: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相关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同期启动。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7]17号)的规定:“目前无单位、已参加原试点的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人才中心代理人员、挂靠人员等),自2014年10月1日起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并按照本意见中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转移后,未在单位就业期间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在我们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这部分对象按照政策实行转移后,原试点改革制度下女职工年满50岁即可办理退休,而根据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需达到55岁才可办理退休,因此对此转移过程中的女职工的个人利益造成巨大影响。一是女职工推迟5年退休;二是女职工多缴纳5年养老保险费。此现象在区县(市)普遍存在。以津市为例:经数据清理发现此类需转移的女职工为188人。一是女职工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后,须满55岁才可办理退休,且自身还需承担政策转移所造成退休年龄差带来的继续参保费用,按现行基数100%的标准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为10778元/年,则5年合计为53890元;若按现行基数60%的标准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为6468元/年,则5年合计为32340元。二是按原试点改革政策,女职工年满50岁办理退休,50岁-55岁期间可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大概为2200x12x5=132000元。两项累加将造成个人利益损失16-18万元。这种现象的发生,造成涉改女职工思想波动较大,对区县(市)的改革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为确保改革平稳推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兼顾个人利益不受损,建议女职工按政策社保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后,按原国有企业整体参保女职工对待,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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