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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工作

关于清理我市闲置土地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2-14 16:58:00 浏览次数: 【字体:

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对各项资源的需求更加迫切。尤其是土地资源。地方政府在当前面临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双重责任的巨大压力下,破解这一难题,根本的出路在于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而我市在土地开发利用上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项目签约后不开工建设、土地交易后投资方投入不足、生产停滞,无法发挥土地利用效益和拉动效应等。因此,开展并做好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不仅可促进企业增加有效投入、产生效益、增加税收、拉动就业,而且还可以实现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对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土地市场建设、建立诚信社会,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建议:一、采取由市政府组织并督办,国土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模式,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闲置土地情况,对重大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并完善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供用台账、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台账、全市重大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台账。

认定闲置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而形成闲置土地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二、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由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对项目单位的监管、控制工作。具体来说,就是对实际投资强度、产出税收、开工条件、施工许可、房屋预售等方面进行复核验收,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违约责任,由受让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相关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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